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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政府应多供可租赁保障性住房
来源: 作者: 编辑: 审核: 发布日期:2008/09/09

本网讯 广州市委市政府最近推出的惠民66条补充意见引起强烈反响。我校商学院教授、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琳对该意见的解读引起媒体的关注,被《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多家媒体引用。

作为房地产研究专家,陈琳在为政府撰写的政策解读中指出,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住房作为人类生存不可替代的必需品,人人都应享有合适的居所”的观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然而由于住房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及住房市场所存在的缺陷,以低收入者为主体的特殊阶层仅依赖市场机制难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因此,如何在政府的主导下,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住房保障体制,通过有效的支付转移方式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使广大低收入人群也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这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意义重大。而惠民66条关于保障型住房建设的有关内容及其补充意见,正是体现了广州市委、市政府在老百姓最为关心的住房方面如何将“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理念化为具体的制度,同时在制度创新中如何落实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通过这一系列的惠民决定,我们也看到了一个能够真正把民生问题放在应有地位的服务型政府的新形象。

陈琳认为,补充意见第七条中提出“继续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这说明目前廉租住房的三种补贴方式仍将继续执行与完善。作为全程参与了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学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低收入家庭(尤其是老城区的低收入家庭)对租赁补贴的选择比例偏少,大多倾向于选择实物配租。同时,这些家庭就近居住的愿望十分强烈。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由于达不到目前廉租住房的入住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而希望政府能够提供可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陈琳建议,可采取政府组织建设、开发商参与建设、BOT模式、开发商强制性配建以及扶持非营利机构参与建设等多种方式。在我们调查中也发现,目前不少房地产企业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热情很高,甚至有些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如果政府能因势利导,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和效率,由于有专业开发机构的参与而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对于专业开发机构而言,又可以通过这样一些微利项目的开发,实践其企业公民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品牌建设,真正实现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多赢,可谓一举多得。她同时大胆提出,希望政府把外来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也能早日纳入关注的视野。

(供稿:新闻中心记者 朱玉尊 编辑:林雪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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