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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法治中国背景下改革任务艰巨
来源:新闻中心 作者: 编辑: 审核: 发布日期:2014/11/1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司法机关的工作,因此改革任务非常艰巨。

这是2014年11月8日,中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江必新,在广州大学“公法高端论坛”上对建设法治中国所面临的背景分析。江必新以“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改革问题”为题,就如何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其独特的见解,并与师生就“立案、执行权归属、法官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等问题进行交流。

“四驾马车”齐驱并进 实现改革效能最大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在这180多项改革举措中,任务分工已经很明确,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司法机关的工作,改革任务非常艰巨”,江必新认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治改革要取得最大成效,必须从“对症下药与辩证施治同时进行、高层设计和基层创新有机结合、既要于法有据又要主动配合、构建‘制度群’与‘反向制度’预设”等四方面齐驱并进,共同努力。

江必新教授演讲.jpg

江必新打趣说,法治改革就好比人治病,西医讲究“对症下药,头疼治头,脚疼治脚”,中医则注重“辨证施治”,找出病的根源并进行治疗。司法改革体系庞大,矛盾复杂,我们一定要有问题意识,并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分清主次矛盾,既要系统策划又要重点规治,因此,司法改革既要对症下药又要辨证施治,既要治标也要治本。

“过去,我们鼓励过基层创新,又强调过顶层设计,但效果都不理想”,江必新认为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序地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因此“改革还是要从基层做起,在基层发现问题,再由基层反馈给高层,高层进行理性分析后提出具体措施,而措施经过基层分析试点后再进行改革”。

江必新同时承认在过去改革的时候,过分强调于法有据而导致不敢创新,因为改革中难以避免的就是要破旧立新,但创新却往往因为旧规定和措施的抵制而难以实施。针对这个矛盾,江必新认为,必须按照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要求,法治改革一方面要于法有据,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要主动配合、主动适应改革的相关要求,积极协调相关机制,让法律解释变得有弹性,从而让各地敢大胆地实施改革。

江必新进一步诠释其观点,认为法治改革必然涉及到许多制度建设的问题,而恰恰法律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问题,因此改革要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要有“制度群”意识,要注意“反向制度预设”。他说,在改革过程中,一个制度并不是搬过来就能用的,还需要有相关配套制度,要有“制度群”的支撑才能落地生根。“任何制度都不是百分之百有利的,新制度也可能产生弊端和问题”,因此改革时,一定要考虑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针对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新问题建立相关制度,防止改革“翻烧饼”,从而抑制改革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和负效应,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

对话江必新:

改善立案环境,保障审判公正,保证执行顺利

学生:关于立案,立案范围的扩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院的权利范围,如果法院处理好则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权威,否则就会产生反效果,您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

江必新(以下简称江):任何问题都是有两面性的。比如刑事诉讼案件,就我们而言当然是想多受理一些案子扩大救济面,给老百姓更多寻求救助的机会,我们也一直是这样努力的。但有时候,你不能解决他的权利救助问题时还立案受理的话,反而会把他的路给堵死了。所以我们追求的是实质性的解决争议,有效的解决问题,立案登记制和立案审查制都有利弊,我们现在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改善立案环境,保障审判公正,保证执行顺利。

教授们与学生互动.JPG

学生:江教授,改革后执行是放在法院还是司法行政部门?把法院执行拿掉会导致其权威降低吗?

江:改革的目的是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最大限度地确保当事人的权利。所以执行权放在哪个部门都是其次的,而核心问题是要解决导致执行难的原因。在世界上执行权的划分主要有四种:一是放在司法行政机关;二,法院裁判后由民间部门来执行,其最大好处就是降低国家的成本,执行结束后可按标准提成收费,避免消极执行的问题,但风险就是会产生滥执行问题;三是法院指导下的法院内部的执行;四是法院指导下的公务员性质的执行。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利弊,关键还是要形成相应的法治体系,也就是我所说的制度群。关于制度也会有成本的考量,有些制度在其他地方成本低,在另一个地方就未必适用,执法权放在哪的问题还要经过实践的考量。

学生:法官改革是法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提高法官素质和审判质量,但如今法官工作繁重,再进行改革必然导致审判数量的下降,您如何看待审判质量和数量的矛盾?

江:这也是我们当前法官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困境,一方面案子在不断地增加,案多人少的情况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法官质量,限制数量,进行精英化,这是一个尖锐的矛盾。面对这个问题,我觉得一是要合理确定法官的数量,不要一刀切。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越往上级,需要的协作人员就越多,因为它有很多琐碎的任务需要完成;越往下级,需要的法官数量就越多,因为它更多的是座谈性质的交流;同样,偏远地区的法官数量可以相应减少,大城市的数量可以相应增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需要的人员数量也不同,要因地因时制宜。二是在减少法官数量的同时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我认为接下来要分清任务,在工资上也可以拉开差距,从而提高法官质量,增加辅助人员数量。三是调整工作人员的职能,法官主要负责座谈问案,其他起草判决书等任务就交给助理完成,这就有利于法官精英化,提高工作效率。四是要给予法官更多的保障,从而使法官有更多动力。

学生:我想提一个建议,在提高法官质量的问题上,司法从业人员可按专业性划分,把法官专业化,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如何?

江:在可能的情况下分得越细当然有利于工作效率,能力也会越高,将来也是一个发展方向。但我个人有个想法,在专业化的同时也要注重大众化,不能强求法官必须分专业发展,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处理的事件类型很多,法官就更需要能力多样了。在英国,有80%至90%是由治安法官来处理的,治安法官多数是没有法律背景,同样处理得很好,所以我认为多样化的发展方向同样很重要。

学生:四中全会中提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即在日后立法、审判中都将设立陪审员,但陪审员合议很多情况下就是一个摆设,他们不清楚事实判别、证据审议、证据判别,如何解决专业问题由非专业人员解决的情况?

江:陪审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功能定位。有的国家试图用一种自然正义来压制法律正义,用老百姓朴素的观念改善法律观念;还有一种是前苏联的民主参与形式,可以标榜司法民主,做样子,不求实效;第三种则是一种监督行为,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第四种是解决专业性问题,法官并不是样样都通,这就需要陪审员来处理专门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陪审制度定位主要是发挥监督作用,我们不提倡从专业性解决陪审制度,是因为我们的案件太多,不可能从民法、刑法等都设立专业的陪审员,所以审理主要还是靠法官解决,陪审员更多的是起监督的作用。

(对话内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统筹:杨春荣 采写:学生记者 袁 航 刘展萍 付倩怡 徐忆珺 摄影:凌佩君 关文友 助理编辑:陈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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