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6月20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吕伯涛从我校党委书记陈万鹏手中接过聘书,正式成为我校兼职教授。受聘仪式后,吕伯涛教授为法学院师生做了一场主题为“商业贿赂误国害民,全面整治刻不容缓”的学术报告。

吕伯涛教授在作学术报告 肖湘摄
在报告会上,吕伯涛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结合当前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多幅漫画,从商业贿赂的概念和主要特征、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基本情况、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几方面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阐述。
商业贿赂四个主要特征
在报告过程中,吕伯涛首先向师生们阐述了商业贿赂的概念和主要特征。他说,商业贿赂是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行为。从广义上说,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的主体,在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的商业秩序的行为。从狭义上说,商业贿赂是指刑法意义上的商业贿赂犯罪。他认为,商业贿赂有四个主要特征,即行贿主体特定性、侵犯客体复杂性、贿赂目的明确性和贿赂手段多样性。
引起强烈反响的“德普案”
接着,他向师生们讲述一个在我国引起强烈反响的“德普案”--2005年5月20号,美国司法部门决定对美国德普公司处以高达480万美元的巨额罚款,原因是根据调查,从1991年到2002年的11年间,德普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向中国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进行了总额为162.3万美元的现金贿赂,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判定,德普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德普案”发生后,在我国引起了国家高层领导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5年7月底,国务院就此做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2005年9月,国家成立了由18个部门组成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相关调研随之展开。2005年12月20日,中央根据调研结果,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同时将负责单位从原来的18个增加到22个。今年2月,由中纪委牵头,22个部门组成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开始联合行动。
商业贿赂误国害民
“为什么一个外国政府处罚其本国公司,会在我国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吕伯涛从“德普案”说起,向师生们分析了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及其严重危害性。他说,商业贿赂已成为毒害市场经济生长发育的一颗“毒瘤”,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同时,商业贿赂严重腐蚀国家机关及干部队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他认为,如果商业贿赂存在于市场交易的过程,将从根本上背离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商业贿赂的结果最终将加大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他还结合现实生活中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说明商业贿赂的重大危害。
商业贿赂六大“重灾区”
报告会上,吕伯涛例举了全国和广东省查处商业贿赂的有关典型案件,还向师生们公布了广东省今年1月至4月有关商业贿赂立案查处的情况。他认为,当前,商业贿赂主要呈现两个特点,即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起诉较多,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起诉较少;对受贿行为起诉较多,而对行贿行为尤其是商业行贿行为起诉较少。他指出,商业贿赂目前有六大“重灾区”:一是工程建设、二是土地出让、三是产权交易、四是医药购销、五是政府采购、六是资源开发与销售。
全面整治刻不容缓
吕伯涛说,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但还存在局限性,如我国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面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手段单一,力度明显不足,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他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全面整治商业贿赂已刻不容缓!吕伯涛认为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整治:一是要加强行政管理,二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三是要加强道德约束,四是要加强纪律制度建设,五是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六是要加强刑罚惩处。总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任务繁重,任重道远。

吕伯涛教授向法学院赠送书法作品 肖湘摄
此次报告会由法学院院长邓成明主持。报告会上,法学院和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我校兼职教授董险峰分别向吕伯涛院长赠送了纪念品,而吕伯涛院长也向法学院赠送了一幅书法作品。整场报告会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当天上午,在陈万鹏的陪同下,吕伯涛还参观了广州大学图书馆以及毕业生设计作品展等。
(供稿:新闻中心记者肖湘 学生记者吴里扬 责任编辑:林雪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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