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市教育局日前转发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关于购买经适用住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问题的复函》。
根据复函的精神,市教育系统中领取了住房货币补贴的人员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也可以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复函中称,这一决定的根据是:《印发关于广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 9 9 8)2 1号)的第三款第二条“实施对象:实施单位中工资来源于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下列两类人员:1、1 9 9 7年9月2 9日(含9月2 9日)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住房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2、l 9 9 7年9月2 9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关于建立广州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通知》(穗府[2 0 01]1 3号)的第二款第二条第1项“市属居民中,年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和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公务员(包括广州地区高等院校教职工),可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优惠”的规定。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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